事项编码 | 00JC130005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会计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文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十六、十五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现公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20日)。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地方性规章】《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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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准备 | 根据工作部署,确定检查对象,科学制定检查方案。 | 会计科、监督评价局 | |||
送达 |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 会计科、监督评价局 | |||
检查实施 | 组成检查组,对被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工作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 会计科、监督评价局 | |||
复核审理 | 对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 会计科、监督评价局 | |||
决定 | 对监督检查报告及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 会计科、监督评价局 | |||
送达 | 将检查结论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监督对象并公开信息 | 会计科、监督评价局 | |||
跟踪监督 | 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 会计科、监督评价局 | |||
整理归档 | 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 会计科、监督评价局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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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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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财政局会计科,电话:0391-663923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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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