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80029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4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九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决定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国发〔2014〕50号)将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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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 查 |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内河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监管职责加强事后监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2.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3. 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4.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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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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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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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