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720012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十)条 负责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二十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二十二)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1.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取消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2.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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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登记注册科、各所 | |||
审 查 |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各所 | |||
办理备案 | 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 登记注册科、各所 | |||
事后监管 | 依法监督检查。 |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各所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2、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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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电话:6835879;各所;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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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