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720012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十)条 负责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二十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二十二)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1.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取消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2.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登记注册科、各所
审 查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各所
办理备案 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登记注册科、各所
事后监管 依法监督检查。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各所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2、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电话:6835879;各所;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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