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04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二十七款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 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科 | |||
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参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 | 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科 | |||
情况处置 | 情况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倾向的,下达行政指导文书,监督行政指导文书履行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 | 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科 | |||
持续监管 | 持续监管责任:对当事人经营行为进行持续监管。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职能移交市场监管等部门。 | 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科 | |||
其他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3.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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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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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电话:0391-660636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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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