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41JC130001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十五项
设定依据 【地方性规章】《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一)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管理情况;(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等征收管理情况;(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五)政府采购及管理情况;((六)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十)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十一)国库集中收付情况,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十二)被监督对象的财务管理与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十三)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十四)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十五)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已经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制定方案 根据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局安排部署或者局领导批示,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监督评价局
现场检查 组成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查阅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检查资料,并通过座谈、走访、项目现场查看等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监督评价局
问题复核汇总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提交局长专题会议审议。 监督评价局
问题处理 根据局长专题会议审定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移送分类处理。 监督评价局
持续监管 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监督评价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3.包庇被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的;
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6.遗失检查资料的;
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监督评价局,电话:0391-663925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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