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27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审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7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一、四、五、六项、“内设机构”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及第八条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1.立案责任: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进一步核查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调查取证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
复核审理 | 3.复核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 审计组所在部门、法规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
执行 | 7.执行责任:按照规定跟踪检查审计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 |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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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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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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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审计局法规科,电话:0391-6633795;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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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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