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司法局-行政奖励)
事项编码 00JL120002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事项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司法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律师工作科
审核 对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律师工作科
决定 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律师工作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律师工作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追责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话:0391-663379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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