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克井镇人民政府-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克井镇人民政府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2]17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三)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经济发展办公室
审 核 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决定 符合条件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经济发展办公室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克井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0391-670622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克井镇党建办公室,电话:0391-670876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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