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制止和报告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坡头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3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发布,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日常通过培训等方式,引导畜禽养殖户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如发现或接到举报畜禽污染行为立即受理调查。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审查 | 组织兽医站工作人员,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现场查看。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转报 | 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上级环境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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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坡头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02668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坡头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26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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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