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轵城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五)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发布,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对群众举报或相关部门巡查等发现的建筑物、构筑物涉嫌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审 查 |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查明是否存在危害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情形,并调查清楚情形发生的原因、经过等基本信息,调查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处 置 | 经核实,建筑物、构筑物的确存在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妥善予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强化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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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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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轵城镇公共服务办公室,电话:0391-608910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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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