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司法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20006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司法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款、“内设机构”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文件】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
“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82条。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及个人提交的《年检表》,对材料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律师工作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单位及个人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律师工作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年度检查结论;在年检表和执业证年检栏签章,不符合年检条件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律师工作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律师工作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年检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建立投诉监督制度,对通过年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管。 律师工作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追责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话:0391-663379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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