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轵城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发布,2007年8月26日予以修订)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政策文件】《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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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 核 | 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转 报 | 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强化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3.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的; 6.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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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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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轵城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08818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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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