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180009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三)项 济区编〔2022〕48号附件1第四条、附件3第四条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第七十五条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第41项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农村公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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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科 | |||
审 查 |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验收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 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农村公路服务中心 | |||
决 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相关验收证书,法定告知。 | 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农村公路服务中心 | |||
送 达 |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科 | |||
追责情形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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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二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8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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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