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040007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16款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2号)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第九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七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通知 | 确定调查品种项目,调查方式范围及对象,下发通知,要求企业如实填报成本调查报表,并提供相关会计报表复印件成本资料,加盖公章报市级价格成本监测所。总,并上报省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 | 价格成本监测所 | |||
审查 | 初审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审核经营成本,告知监审意见,并出具监审结论书。 | 价格成本监测所 | |||
转报 | 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审核确认真实准确后,加盖公章上报省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 | 价格成本监测所 | |||
事后监管 |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发布单个企业的成本数据。 | 价格成本监测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1.根据本办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未开展成本监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4.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制定价格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定价机关有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查处。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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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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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4楼9425室,电话:0391-66336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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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