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31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 主要职责第(五)条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内设机构:第(八)项 反不正当竞争科,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施行)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制造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制造的商品。 本条第一款中的知名商品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伪造或者冒用手段,对商品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示: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继续使用被取消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 (三)使用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与实际所获得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不符; (四)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许可证号或者监制单位名称; (五)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产地; (六)伪造商品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 (七)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等。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数量,并可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发现被检查者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意图或迹象的,可以对该财物予以封存、扣留、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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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 查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 反不正当竞争科、分局、支队、各所 | |||
情况处置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 反不正当竞争科、分局、支队、各所 | |||
信息公开 | 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反不正当竞争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依法行政检查;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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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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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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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