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Z20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对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强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6号)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决定 | 1.决定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时可以当场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执行 | 2.执行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证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处理 | 3.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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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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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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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