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L16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环境污染举报行为的奖励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济区编〔2020〕15号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第三款??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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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受理举报申请。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 定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的,予以受理,并向举报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执 行 | 作出奖励决定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事后监管 | 登记并留存档案。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按照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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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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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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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