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轵城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四) | ||
设定依据 | 【政策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制定工作计划,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项目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审查 | 根据工作计划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审计结束前就审计工作征求被检查人意见,制作专项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决定 | 对有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根据检查审计结果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落实情况。 | 乡村建设办公室 | |||
追责情形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4.泄露秘密的。 |
||||
追责依据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轵城镇乡村建设办公室,电话:0391-608682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