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41XK410005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族宗教事务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19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十六、第十七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举办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宗教科
审查 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宗教科
决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宗教科
送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宗教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宗教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宗教科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08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统战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356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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