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1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十六项第2小项、“内设机构”第十五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征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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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查前准备 | 根据年度检查计划、财政厅安排部署或局领导批办事项,确定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 监督评价局、非税收入中心、各相关业务科室 | |||
现场检查 | 成立检查组,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程序,依法开展检查工作,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起草财政检查报告。 | 监督评价局、非税收入中心、各相关业务科室 | |||
告知问题复核上报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上报局领导。 | 监督评价局、非税收入中心、各相关业务科室 | |||
决定问题处理 | 根据局领导审定意见,对被检查单位出具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 | 监督评价局、非税收入中心、各相关业务科室 | |||
送达跟踪落实 | 对整改、处罚等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处理落到实处 | 监督评价局、非税收入中心、各相关业务科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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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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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监督评价局,电话:0391-663925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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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