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200009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规定的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没有加施标识的畜禽,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济区编〔2020〕14号主要职责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法规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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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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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电话:0391-66068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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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