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F240012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1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优抚和褒扬科 | |||
审 查 | 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优抚和褒扬科 | |||
决 定 | 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依程序上报;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 优抚和褒扬科 | |||
送 达 | 对审批通过的按规定足额发放生活补助金。 | 优抚和褒扬科 | |||
事后监管 | 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优抚和褒扬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优抚和褒扬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4.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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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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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科,电话:0391-66831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退役军人事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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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