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640008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10月9日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了修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立案责任: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制科 | |||
告知 |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