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60226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济区编〔2020〕15号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发布并实施)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 案 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调 查 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告 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审 核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法规与科技标准科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送 达 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2.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3.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5.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1年3月5日发布并实施。第三十六条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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