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F240015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1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军队离休干部遗孀待遇》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移交安置科 | |||
审 查 | 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移交安置科 | |||
决 定 | 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依程序上报;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 移交安置科 | |||
送 达 | 对审批通过的按规定足额发放离退休费。 | 移交安置科 | |||
事后监管 | 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 移交安置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移交安置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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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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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电话:0391-696983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退役军人事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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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