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Z190014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在紧急抗旱期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水利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7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四项,内设机构第七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8月10日实施)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清淤责任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三款: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跨汛期施工的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度汛措施,并事先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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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催 告 | 紧急抗旱期间,根据旱情报人民政府批准。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
决 定 | 紧急抗旱期间,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抗旱需要,下达征用通知。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
执 行 |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
事后监管 | 旱情缓解后,应当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间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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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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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水利局办公室,电话:0391-663314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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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