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99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
子项名称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残疾人联合会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编〔2001〕32号内设机构第四条;济区编〔2022〕69号第四条主要职责第二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部门规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财税〔2015〕72号印发)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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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市民之家综合服务专区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注意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标准内容和要素;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缺少资料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一个工作日) | 市民之家综合服务专区 | |||
审 核 | 就业科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四个工作日) |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就业科 | |||
决 定 | 就业科工作人员复核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认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开具就业审核认定书;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一个工作日) |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就业科 | |||
送 达 | 市民之家综合服务专区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选择的方式,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一个工作日) | 市民之家综合服务专区 | |||
追责情形 |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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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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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就业科,电话:0391-683599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源示范区纪工委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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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