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L12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司法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告知报送材料,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律师工作科 | |||
审核 | 对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律师工作科 | |||
决定 | 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 律师工作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律师工作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管理职责; 2.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3.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
追责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话:0391-663379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