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040008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农产品成本调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16款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本调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调查制度,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收益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调查的行政活动。”第五条:“农本调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本调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本调查工作。”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通知 | 下发通知,与调查户签订农产品成本调查协议书,市级成本调查机构深入调查户(场)搜集成本费用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省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 | 价格成本监测所 | |||
转报 | 将全市农本调查数据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 价格成本监测所 | |||
事后监管 |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所有调查数据做到不漏记、不错记、不估记、不重记;按时足额向调查户(场)发放误工补贴。 | 价格成本监测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农本调查制度的; 2.伪造、篡改农本调查资料的; 3.要求农本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农 本调查资料的; 4.未按照农本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5.违反规定公布农本调查资料的; 6.泄露农本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 泄露在农本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本调查对象 身份资料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农本调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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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二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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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4楼9425室,电话:0391-663363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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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