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6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六项、“内设机构”第六项、济区编〔2020〕15号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三款: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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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非辐射类项目、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负责辐射类项目 | |||
审查 | 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非辐射类项目、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负责辐射类项目 | |||
决定 | 作出审批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非辐射类项目、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负责辐射类项目 | |||
送达 | 将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非辐射类项目、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环境应急管理科)负责辐射类项目 | |||
事后 监管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0.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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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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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3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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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