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70189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
子项名称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综合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城市与建筑设计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综合窗口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城市与建筑设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追责依据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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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391-663317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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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