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60016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土壤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五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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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 查 按年度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通报检查情况。 土壤生态环境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 置 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检查结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检查时间要求将整改报告报生态环境局;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处理。 土壤生态环境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信息公开 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土壤生态环境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土壤生态环境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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