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60002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十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 查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移动源污染监管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 置 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移动源污染监管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公 开 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移动源污染监管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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