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R33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
子项名称 |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核;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第十四项、“内设机构”第七条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2011年11月9日施行)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 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文件】《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附件第226项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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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 | |||
审 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决 定 | 对审查合格的二级、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定红头文件予以确认;对初审合格的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转报省相关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复核。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送 达 | 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 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3.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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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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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教育体育局东区209:0391-662785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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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