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60004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九项、济区编〔2020〕15号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2月6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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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 | |||
审 查 | 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审批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 | |||
送 达 | 将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6.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7.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8.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9.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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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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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83550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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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