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局-行政征收)
事项编码 00ZS130002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事项名称 国有资本收益征收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六项第2小项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第四项:“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征收。征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征收,财政部门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21号)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交的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非税收入中心根据财政厅向市属国有企业下达的应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文件,通知企业办理缴款手续。 非税收入中心
征收 非税收入中心向企业开具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一般缴款书》。 非税收入中心
事后监管 非税收入中心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非税收入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包庇或者纵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
2.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3.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4.违法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追责依据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局非税收入中心,电话:0391-663981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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