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40015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人社局服务大厅公共业务窗口 | |||
审 查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参保登记资料 | 人社局服务大厅公共业务窗口 | |||
决 定 | 用人单位提交的参保登记资料齐全合规后,作出同意用人单位申请的决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作出不同意用人单位申请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参保登记的理由。 | 社会保险科 | |||
送 达 | 社会保险登记成功后,将通过网上政务服务系统传达给用人单位。 | 社会保险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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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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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第二行政区公共业务窗口,电话:0391-663057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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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