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4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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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行政审批监管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监管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市民之家发证窗口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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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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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86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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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