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150115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一项、“内设机构”第二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超越规划资质、违反国家规定编制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各分局、执法监察支队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各分局、执法监察支队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各分局、执法监察支队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各分局、执法监察支队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责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电话:0391-661841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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