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F240003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事项名称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1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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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 | 移交安置科 | |||
审 查 | 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等进行档案审查 | 移交安置科 | |||
决 定 | 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 移交安置科 | |||
执 行 | 对审批通过的按规定足额发放生活补助金。 | 移交安置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移交安置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移交安置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补助经费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发放到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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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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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201室,电话:0391-668315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退役军人事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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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