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L18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奖励或不予奖励(不予奖励应当告知理由)。 | 客运管理科 | |||
审 查 | 2、审核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实施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
客运管理科 | |||
决 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不予奖励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奖励书,法定告知。 |
客运管理科 | |||
送 达 |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
客运管理科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运输情况。 |
客运管理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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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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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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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