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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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实施,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局属各科所队 | |||
调查取证 |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 局属各科所队 | |||
告知 | 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局属各科所队 | |||
决定 |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济源市公安局 | |||
送达 |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民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 局属各科所队 | |||
执行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局属各科所队 | |||
结案 | 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 局属各科所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8、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9、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4、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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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电话:0391-6855139;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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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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