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170195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部门规章】《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72号)第二十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 (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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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综合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城市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综合窗口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城市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核发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 (二)不按规定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致使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或丧失功能的; (三)将市政设施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缺损状况未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组织修复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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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六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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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56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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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