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200018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子项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复验换发);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迁址重建);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十一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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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 |||
审 查 | 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3.审批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4.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5.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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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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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0391-683518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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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