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BSC00QT000009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复审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济水街道办事处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6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令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规章】《济源市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7月30日济政办〔2013〕72号)第一条:“(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受理并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复审,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统一公示的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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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申请人到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提交材料。 |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 | |||
审 查 | 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对申请人所交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受不受理结果,并对结果做出公示(每季度第二个月1号开始公示,公示期10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 | |||
决 定 | 公示结束后将同意受理的申请人材料送至市房管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 | |||
送 达 | 由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负责公布办理结果。 |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 | |||
事后监管 | 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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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三十二条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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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水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电话:0391-669004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水街道纪检办,电话:0391-6685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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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查询。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