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T130040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文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四项、“内设机构”第二十一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2019 年修订版)>的通知》(豫金发〔2019〕202号)。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的通知》(豫金发〔2020〕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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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收件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金融稳定科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事不予受理(不予按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金融稳定科 | |||
审核 |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 金融稳定科 | |||
决定 | 决定批准的,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对于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金融稳定科 | |||
送达 |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金融稳定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作人员在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退出批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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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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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6878;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金融稳定科,电话:0391-68356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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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