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250006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受理责任: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转交后台。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查 | 审查责任:审批工作人员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单位问题整改和资料完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定 | 决定责任:审查作出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达 | 送达责任:根据申请人意愿,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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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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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83398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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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