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Z64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事项名称 | 对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的行政强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规章】《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7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收购、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行检查,有权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决定 | 实施暂扣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执行 |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通知书和清单。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处理 |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解除暂扣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 林业综合执法支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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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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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黄河大道林业局109室,电话:0391-691315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林业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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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