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60011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77号,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 查 按年度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通报检查情况。 大气环境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 置 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检查结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检查时间要求将整改报告报生态环境局;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处理。 大气环境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信息公开 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大气环境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大气环境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六十二条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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