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150007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核
子项名称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2.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3.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四项、第十三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根据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规章】《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必备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
【地方规章】《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建设项目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二)省辖市以上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门、重点部门周边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及周边安全控制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凡属本条例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商务、环保等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时,对属于本条例第四条所列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先期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批。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 查 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所有者权益科
决 定 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批复决定;不予批复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所有者权益科
送 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所有者权益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9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